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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 其它
  • 2021-03-05 1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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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质押合同范本[1].doc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自通律师,电话号码:1391098567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楼。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

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下列第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

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

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

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

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

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

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

其一)为人民币(大写)。但上述质押财

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臵时的价格

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

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

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

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第四条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

分权。

第五条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

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

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

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

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

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

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

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

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

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

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

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

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

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

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甲方应于(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

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

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篇二:质押合同范本(经典)

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于 年 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 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 元标准 (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篇三: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出质人:

质权人:

鉴于:

为确保债权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账户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详细情况由本合同第九条约

定。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 质押登记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同意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 约定事项

1.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

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营业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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