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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

  • 读后感
  • 2016-02-29 20:37:19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

  《罗伯特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罗氏规则》)是一本西方议事会议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通过各项逻辑严密的规则设计,就像一部运作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组织召开协商会议是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更好地凝聚共识的重要阵地、平台和渠道,《罗氏规则》的理念及其背后的逻辑原则,已有机融入人民政协会议组织流程。重温《罗氏规则》及其蕴含的会议组织理念,仍能引发新的思考。

  一、《罗氏规则》简介及主要理念

  《罗氏规则》作者为美国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他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研究、整理、编撰,于1876出版了《罗氏规则》第一版。经过不断丰富完善,该书至今已出版十一版。《罗氏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深入研究《罗氏规则》的基础上翻译改编为《民权初步》,序言写道: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可操作的民主》一书在研究《罗氏规则》后指出:《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要成为生活的一部分。《罗氏规则》成为“普通之常识”“生活的一部分”,主要体现为以下理念: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动议是议事的前提,会议围绕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动议开展讨论。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罗氏规则》开篇即《动议优先顺序表》《动议规则表》,“这几页浓缩了全部的议事规则”,“所有希望活跃于协商组织会议的人都应该掌握”、“牢记《动议优先顺序表》”,“因为其中包括了所有12项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以其优先等级顺序排列,并标明了每项动议能否辩论或修改、获得通过的所需得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对动议的处理,细化为六个步骤:一位成员提出动议;另一位成员表示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与会成员就议题展开辩论;主持人将议题提请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动议中心的理念制度化、理性地聚焦了会议议事主题。

  (二)主持人身份公正的理念。主持人是协商会议的召集者、会议流程的把控者、会议发言的授权者、会议意愿的促成者,在协商会议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罗氏规则》指出,主持人“除应通晓议事规则,并树立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楷模外,还应具备执行能力,能够管理众人。”为此,要求主持人身份公正,保持角色中立,不能对待决议题的是非利弊发表任何意见,不得行使辩论权,以免左右他人。必要时参加辩论前,先让出主持人之位,等到当前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之后,才能恢复主持人职务。要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三)程序至上的理念。《罗氏规则》指出,“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议事程序,而不是受制于主席的反复无常或成员的强词夺理。在一个严肃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得体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主要程序包括 “面向主持人原则”、“立场明确原则”、“一时一件规则”、“限时限次原则”、“充分辩论原则”。

  “面向主持人原则”指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发言时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立场明确原则”即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一时一件原则”“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没人能同时提出两项动议”,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确保不跑题。“限时限次原则”指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保障发言不超时,杜绝一言堂。“充分辩论原则”即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四)权益保障的理念。《罗氏规则》认为,议事规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为保障参会各方的权益,推动实现议事目的,制订“文明表达规则”、“发言完整原则”、“多数裁决原则”、“遵守秩序原则”。

  “文明表达规则”指发言就事论事,尽可能地避免直呼其他发言人的姓名,不能质疑提议者的动机、习惯或偏好,避免发生人身攻击。“发言完整原则”指成员取得发言权并且开始发言之后,任何人(包括主持人)都不得随意打断他的发言,除非发言人的言行出现程序问题,如发言时间超出规定,或发言者的发言被裁定为不当等。“多数裁决原则”指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另外,会议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拥有相同的权重,不因会议类型参加成员身份不同而有所改变。“遵守秩序原则”要求辩论过程中,并且如果主持人正在发言,或会议组织正在进行表决,不准许任何成员私下交谈,在成员席间穿行,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会议组织等。

  二、学习《罗氏规则》后的思考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弘扬民主精神,践行协商理念,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展现了人民政协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显著优势。学习《罗氏规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引发对协商议题的产生、有序协商的完善、协商质量的提升的思考,抛砖引玉,与大家交流。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与协商议题的产生。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组织协商讨论、议政建言、凝聚共识。协商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协商议题如何产生?目前有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政协内部选题机制等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就政协内部选题机制中“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的方式,对众多的遴选议题建议进行取舍,确定协商议题的过程应该也是界别委员凝聚共识的过程。

  按照“动议中心的理念”,协商议题遴选建议提出后,应对协商议题的“动议”进行深入交流讨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协商主题。若缺失征求意见后的专题协商会议,“动议中心理念”的六个步骤止步于第一步,协商议题也就缺少了充分的论证和共识。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议政的方式为协商议题的征集、讨论和确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程序至上的理念”与有序协商的完善。人民政协坚持“三不原则”,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对照《罗氏规则》逻辑严谨的程序,政协会议已吸收“面向主持人原则”、“立场明确原则”、“一时一件规则”、“限时限次原则”等理念,对于“充分辩论原则”的理念体现不多。政协委员从不同界别、不同视角对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彼此之间的观点冲突较少,同时,委员不是为利益集团代言,协商会议不需要进行表决,更不需要“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但是缺少“辩论”色彩的协商会议,让人感到思想交流多、交锋少,个人表述多、彼此互动少。在增加协商会议深度“辩论”过程中,主持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行使好会议发言的授予权,承担把控会议进程、引导委员有序“辩论”,通过多回合交流交锋、充分“辩论”进一步达到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三)“权益保障的理念”与协商质量的提升。在《可操作的民主》指出,《罗氏规则》“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既保护意见占多数的人,也保护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没有出席会议的人。

  政协委员代表所联系的界别群众会议发言,既是法律赋予政协委员的权利,也是政协委员的责任所在。人民政协协商会议保障政协委员的发言权利,通过口头发言、书面发言、网络发言畅通发言渠道,按照规则做到委员“想讲尽讲”,把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反映出来,把界别群众的心声宣传出去,同时,也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对落实委员发言情况予以反馈,开展有价值的委员发言评选等活动,使委员发言同政协提案一样受重视、有效果,做到“讲了不白讲”,激励委员提升发言质量,更好地建言资政、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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